(修订日期:2024年2月22日)
为更好满足家庭运作的实际需求,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一、 夫妻运作内涵
(一) 夫妻运作是指夫妻双方均符合业务资格申请条件时,选择申请夫妻联名或成为同一市场,共同为消费者就公司产品提供介绍、咨询、订货、配送等服务。
(二) 夫妻联名运作(简称夫妻联名)是指夫妻双方均符合业务资格申请条件时,经申请,以联名方式运作同一业务资格。
1. 夫妻联名属于业务资格的特殊类型,不属于可分割的财产。
2. 夫妻联名下夫妻运作取得的报酬统一发放到以持卡人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公司短信服务仅对持卡人开通。
二、 夫妻运作申请、变更与撤销
(一) 申请
1. 申请夫妻联名的,夫妻双方须共同指定其中一方为持卡人。持卡人作为双方共同代表与公司签订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各项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夫妻双方同时申请业务资格,只能申请夫妻联名或成为同一市场。
3. 夫妻中只有一方有业务资格,无业务资格方只可申请与有业务资格方办理夫妻联名或成为同一市场。
4. 夫妻双方婚前已各有业务资格的,可选择保留各自业务资格,或共同指定任一方业务资格申请办理夫妻联名或成为同一市场。
5. 申请办理夫妻联名时,涉嫌违规的,须自前一资格终止满24个月后方可向公司提出申请。
(二) 变更及撤销
1. 非离婚的情形下,夫妻联名任一方可随时向公司申请撤销夫妻联名。撤销后,无业务资格方若再次办理夫妻联名,须自夫妻联名被撤销起12个月后。
2. 因离婚撤销夫妻联名的,自撤销起12个月后,无业务资格方才可以重新申请业务资格或办理夫妻联名(如在同一市场重新申请业务资格,则不受12个月的时间限制)。
3. 夫妻离婚的,公司仍将报酬发放到以持卡人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联名双方应在离婚12个月内协商确定持卡人并向公司申请撤销夫妻联名,否则公司有权自行撤销夫妻联名,同时默认持卡人保留业务资格。
4. 夫妻联名任一方亡故或出现不符合业务资格申请情形的,公司默认另一方为持卡人。
5. 夫妻联名变更及撤销均不涉及市场及利益分配。
三、 规范运作要求
(一) 夫妻一方向公司申请自愿终止资格,另一方同样须遵循12个月后方可申请资格的规定。自愿终止资格之月起或自动终止前的12个月内,夫妻双方均不得推广公司产品、参加业务培训等业务活动,否则,公司有权在其申请资格时,认定其行为属于重复申请资格的违规行为。
(二) 夫妻双方须共同遵守公司的业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否则,公司有权终止业务资格及解除业务协议,并追究责任。
(三) 办理夫妻联名后,任何一方的违规都会影响联名资格。但如经公司查实,一方恶意损害公司或市场利益,另一方完全未参与且已尽力阻止的,公司有权仅对有恶意损害行为的一方做出处理,将其从联名资格中除名。
(四) 夫妻违反本规定申请的资格,公司有权终止该业务资格及解除业务协议,并追究责任。
(五) 业务人员利用本规定损害公司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业务权限等特殊措施、追究责任或终止相应业务资格。
四、 其他
(一) 公司对夫妻联名、变更、撤销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有权向当事人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对审核结果享有最终决定权。
(二) 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修订版本一经公布对全体业务人员适用。
(三)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公布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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